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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心血站新业务大楼标识牌、显示牌、宣

2018-04-17 点击量:

衡阳市中心血站的新业务大楼标识牌、显示牌、宣传栏和发光字一批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衡财采计[2018]010042,委托代理编号:HYXT2018-A019)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衡阳市中心血站新业务大楼标识牌、显示牌、宣传栏和发光字一批政府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衡财采计[2018]010042。

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预算

服务要求

合同条款

1

衡阳市中心血站新业务大楼标识牌、显示牌、宣传栏和发光字

一批

人民币80万元

完工时间: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安装完毕并通过验收。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首付合同总金额的30%,安装验收合格后再付合同总金额的65%,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一年时全额无息付清。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检察部门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的查询证明原件为准)。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工作日上午8:00时~12:00时,下午14:30分~17:30分 (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衡阳鑫天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1904室)

磋商文件售价:400元/份

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上述时间持“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购买磋商文件。

注:在购买招标文件时经办人需按上述要求提供资质证件进行审核,并将整套复印件留存招标采购单位备查,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全部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印鉴,不接受影印件印鉴,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此步骤仅限于发售磋商文件阶段,具体评议以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4月26日上午10:00时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18年4月26日上午10:00时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开标室

五、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如对质疑答复有异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联系方式

采 购人:衡阳市中心血站

联 系 人:周静芳

电 话:0734-8868740

地 址:衡阳市祝融路11号



采购代理机构:衡阳鑫天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建怀

电 话:0734—8439857

地 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17号中信大厦1904室



监督管理部门:衡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李静

联系电话:0734-8867686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此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